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介入他人与刘某某之间的纠纷,与刘某某发生打架,李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