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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61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介入他人与刘某某之间的纠纷,与刘某某发生打架,李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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