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原有C3驾驶证,于2013年被吊销)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魏县邯大线44公里处,被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酒精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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