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书红、师利梅,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完毕后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查侦查,2020年3月20日魏县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邯郸市**实业有限公司以虚假的小麦委托收购合同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和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贷款2190万元,后以此项目骗取财政贴息资金11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魏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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