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邯郸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4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3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红、师利梅,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完毕后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魏县公安局补查侦查,2020年3月20日魏县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邯郸市**实业有限公司以虚假的小麦委托收购合同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和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贷款2190万元,后以此项目骗取财政贴息资金11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魏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