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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朱某某开始在魏县魏州东路路南幸福小吃店添加明矾加工油条,并将油条出售。2018年6月19日,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加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提取,经依法抽样检测,油条铝残留量为279mg/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使用明矾加工油条并销售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可以认定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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