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日照市岚山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日照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刘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刘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