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麻城市**镇**村主任。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麻城市夫子河镇杨庙村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抽血化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11.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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