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2********,汉族,鄱阳县人,大学文化,鄱阳县第**届政协委员,鄱阳**医院院长,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区**栋**单元**号,现住鄱阳县城**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鄱阳湖城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鄱阳**医院是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每年与鄱阳县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占某某任该医院法人代表及院长。2017年至2018年间,占某某为提高医院收入牟取利益,授意医生和护士伪造徐某某等71人次住院病人请假回家期间的治疗记录,并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了该71人次请假期间的虚假治疗费用,该71人次在2017至2018年住院期间共请假1173天,鄱阳**病院为二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为80%,病人住院费用是按日费结算,每人每天治疗费用固定为140元,占某某向鄱阳县医保局虚报金额为13.1376万元,且鄱阳县医保局已支付到位。该款被占某某作为医院收入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虚报医保费用数额和占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163.1376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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