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住大名县**镇西木堤**加油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邢某某共同投资经营位于大名县**镇木堤林场313省道路南**加油站。自2018年1月份到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邢某某在未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仝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中利加油站非法销售汽油282.62吨,总金额1728516元。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40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