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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铺上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王军庄村路段时,将前方行人李某某碰撞,此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名县大队认定,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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