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大名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高开区**家属院。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自2018年1月份开始至2019年1月份,大名县**有限公司共拖欠该公司23名工人不同数额工资,拖欠工资数额共计44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大名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截止2019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已偿还被拖欠工人的所有工资。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大名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共拖欠该公司23名工人工资数额共计443697元。吴某某积极筹款,截止2019年3月8日,已将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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