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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22号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35分许,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名县313省道马牧地路口南侧路段时, 被大名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测,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赵某某的证言;3.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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