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35分许,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名县313省道马牧地路口南侧路段时, 被大名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测,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赵某某的证言;3.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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