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云南省腾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现住云南省腾冲市**国际旅游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10时许,在大名县西未庄乡“中景尚都”2号楼前,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后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侯某某将陈某某拽倒在地上,导致陈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