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醉酒驾驶豫R9****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孙**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9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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