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冷×工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路口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孙某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孙某甲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孙某甲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孙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酒精检测报告;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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