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陕B****S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17KM+95m(周至县油坊头龙泉十字)处时,与黄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4日,周至县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黄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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