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位于漳县**镇**村**社的张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其号牌号码为甘JG****号的“望龙”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镇**村**社出发,沿盐井大桥进入盐川路,当车辆行驶至盐川路与贵清路交汇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2.36mg/l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醉驾时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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