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楼****。2020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上19时许,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及张某等人在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面来香饭店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屈某某与关某某发生口角被其他人制止,随后屈某某和关某某等人离开饭店,行至蓝魅星辰KTV门口时,屈某某与关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关某某被屈某某打倒在地,屈某某用拳头在关某某面部打了几拳,致使关某某面部受伤,随后屈某某打电话叫赵某开车过来将关某某送至医院。经鉴定: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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