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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甲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村家门前的巷子里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步行的牟某某相撞,致牟某某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崔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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