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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崔某乙销售伪劣产品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县**家属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肇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崔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肇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炳文超,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崔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肇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7日,侦查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经营的肇州和肇源“鑫广源三滤刹车片”商店货架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来源不明,用透明塑料袋和各种颜色纸盒简单包装没有任何品牌标识的汽车三滤(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机油滤芯)产品。所有货品均由被不起诉人崔某乙提供。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三滤产品,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崔洪义、崔洪生供述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在电脑千江软件标识为航宇、HY、HY-。经审计,千江软件标识为航宇、HY、HY-的销售金额为195,5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肇州县公安局认定,崔某甲、崔某乙在千江软件标识为航宇、HY、HY-的不合格产品涉案数额为195,548.00元,经查,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与千江软件标识为航宇、HY、HY-以及扣押的不合格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甲、崔某乙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崔某甲、崔某乙作行政处罚处理,并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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