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宏亮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72********,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本市水磨沟区**巷**号**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1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宏亮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时尚小厨”担任厨师,并与2018年12月去台湾参加“清海无上师”讲法会并购买邪教物品。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中查获了大量“观音法门”邪教书籍、画册、杂志、画像等宣传资料共计82件。经审读,涉案宣传品系邪教性质的宣传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