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渊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站十字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驾车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145.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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