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乡**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于2017 年6 月至2019 年9 月期间将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海淀区**桥****)的电器设备卖给北京水木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水木华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上述交易货款共计172316 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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