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路居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8日11时20分许,吴某报警称张某某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其购房款10万元,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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