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兴奇,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方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5时11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路西向东T11259灯杆处发生交通事故,崔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前部与方某某驾驶的轮式专项作业车后部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崔某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后肇事司机方某某驾驶轮式专项作业车逃逸,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方某某于2018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现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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