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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巨峰镇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峰镇大土山村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8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李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巨峰分院抽取李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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