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27分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百泉路与广昌大街交叉口北10米处查获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冀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李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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