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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至26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市海淀区上庄镇馨瑞嘉园小区附近,多次用铁丝划被害人田怡(女,42岁)等八人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5482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大,事后检察机关通过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也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如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真诚悔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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