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013,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营口市站前区建丰医院附近的某某大众温泉浴池洗澡,洗完澡后见381号更衣箱没有关严,便将箱内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兜钱包里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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