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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辉)(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现住**县**镇*号路。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时许,任某某和某某分别在**镇“**”音乐餐厅吃饭时,两人均认识邻桌吃饭的女青年,先后过去和女青年聊天时,两人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后先后离开。任某某叫上同桌吃饭的来**等朋友及吃饭途中离开的被害人关某某,来某某、关某某追上董某某,对其进行推搡,王某某(董某某舅舅)及同行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等人遂和关某某等人发生推搡打架,期间,申某某和关某某揪拽着打在一起,李某见状,遂从关某某身后搂着关某某使劲摔,将关某某、申某某摔倒在地。关某某脚部受伤。经鉴定:关某某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和右足第三跖骨基底部骨折,符合间接暴力所致,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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