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务农,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 杨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中华街与健康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邢县司鉴【2020】 毒鉴字第213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事故以及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