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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6********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甘肃省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14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载乘其哥后某某从岷县前往陇西途径漳县时,在位于漳县**镇**路的**牛肉面馆就餐后准备离开过程中,盗窃店主原某某在打扫店内卫生时放置在餐桌上的白色vivoX30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vivoX30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盗窃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够如实供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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