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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印章案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号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永年区**镇**厂。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8时许,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治安行动队接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安徽铜陵“5.30”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开展协查的通知,称永年区有涉案线索。该队接此通知后,于2019年2月21日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口头传唤至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经杨某甲供述,其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7日分两次从淘宝账号**(昵称:**定制)处一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本军官证证件,邮寄到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临洺关派出所附近。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称其购买军官证的目的是为收藏军官证,并未使用该军官证,同时交出了两本假的军官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对5.30伪造、买卖部队证件、印章案的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永合会镇派出所对杨某甲的社会调查、扣押物品清单、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保卫局证明文件、被扣押的证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照片、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证明等;2.证人杨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买卖武装部队证件2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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