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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某某村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晚8时许,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某某村,被不起诉人柳某甲酒后在邻居柳某乙未开门、未允许的情况下,从柳某乙家大门下面钻进柳某乙家中,后和柳某乙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致柳某乙受伤,经鉴定,柳某乙的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柳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柳某乙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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