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路**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冀D**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安市磁山镇永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磁山派出所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闫某某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后闫某某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静脉血乙醇含量仅为84.4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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