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街**号,群众,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暴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20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安市伯延镇建设街口的时候,与行人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经武安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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