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武安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街**花园**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同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洺湖路段被正在执勤中的安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某乙醇含量为96.00mg/100ml,后民警带徐某某至武安市仁慈医院进行抽血。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饮酒后次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危害程度和主观故意、恶性程度等均小于醉酒后驾驶车辆,且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因此,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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