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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武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同案被告人靳某某和张某某认识后,商议由靳某某在河南省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向张某某一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钢厂供应废钢,张某某一方则向靳某某支付约11%的税款。2018年2月初,被告人靳某某以霍某某的名义成立汤阴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2018年3月靳某某、张某某开始与河北**钢铁有限公司、河北**轧材有限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供应废钢,合同条款均对增值税发票做出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方按照事前与靳某某的商议向靳某某陆续支付了120万元税款,被告人靳某某未向汤阴县税务机关依法缴税,导致汤阴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会计李某某在同年3月底将向河北**钢铁有限公司、河北**轧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作废。导致河北**钢铁有限公司应抵扣税款144万元、河北**轧材有限公司应抵扣税款102万元无法抵扣。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对张某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6日建议本院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2020年8月2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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