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4200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个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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