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邯郸市涉县**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号,现住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彦成,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19日),2019年9月18日,我院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2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我院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出具撤回起诉决定书,后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6日,邯郸市**局**支队将涉及张某乙等人涉嫌贩毒的案件线索移交涉县**局侦办。涉县**局于当日立案,因张某乙未在案,被涉县**局于6月8日发布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成安县**局干警在涉县将张某乙抓获后带回成安县临时羁押于成安县**所,并电话通知涉县**局张某乙案件主办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前来押解,陈某某和**大队**办负责人张某甲商量后,未按照【河北省**机关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3日内到达押解,而是拒不立即前往押解。2019年1月22日成安县**局将此情况报给邯郸市**局**办,邯郸市**局**办通知涉县**局张某甲,让其通知办案单位前往押解张某乙,张某甲未通知办案人并向邯郸市**局**办多次协调,2019年2月23日涉县**局才派员将张某乙押解回立案地涉县,致使张某乙在成安县**所临时羁押达36天。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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