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车内副驾驶位乘坐同车人杜某某)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安市北环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处,将车交由同车人杜某某驾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呼气检测值为82mg/100ml,后带其到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未有酒驾、醉驾及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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