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玉,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许,在武安市**乡**村**厂门前,张某某因讨要焦某某工伤赔偿款一事,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厂负责人)发生争吵后打斗在一起,期间牛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于2019年9月6日被起诉人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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