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室,群众身份,河北新金钢铁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环交叉口时被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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