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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峰线14公里康二城派出所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并且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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