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街**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峰线14公里康二城派出所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并且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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