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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务农,群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荣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20公里加235米处(奇力加油站四站附近)向后倒车时,与其后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头部受伤,靳某某遂拨打120、11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刘某某后经送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9日,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靳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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