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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武安市**镇**村其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婆婆张某乙发生争吵,后将张某乙推倒在地致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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