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号,现住武安市**乡**酒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下班后路过武安市建行裕华自助银行门前时,看到邓某某在自助银行内地上躺着睡觉,旁边放着一部华为Nova7手机,霍某某进去将其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2335.34元,破案后追回手机,归还失主。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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