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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霍某某盗窃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现住武安市****酒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下班后路过武安市建行裕华自助银行门前时,看到邓某某在自助银行内地上躺着睡觉,旁边放着一部华为Nova7手机,霍某某进去将其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2335.34元,破案后追回手机,归还失主。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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