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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