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武安市**局公益岗位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带其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未有酒驾、醉驾及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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