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安市北环路与富强路交叉口南约50米处时,被武安市交警大队康二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违法加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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