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磁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左线30公里普阳铁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有酒驾、醉酒驾驶及犯罪前科,危害程度较低,因此,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